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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招标活动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6-12-09 浏览量:

为了落实国家有关“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和规范我校各类招标活动中的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现金管理条例》和陕师校发[2001] 29号《陕西师范大学基建、修缮工程招标实施暂行办法》的规定精神,特制订本规定。

1.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类招标活动。

2.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3.在学校的各类招标活动中,凡有收取费用的必须先到财务处基金科领取学校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一律不得使用自制或外购的收据。

4.学校各单位在各类招标活动中收取费用时,应在招标文件中注明费用的名称和金额,并在收取后全额上缴财务处。财务处在“代管经费”科目中进行专项收支核算管理,开支内容是与招标活动有关的资料印刷费、评审费以及加班费等。

5.评审费及加班费的发放按以下标准执行,即:外聘专家评审费,根据工作量大小,每人次可按100元—200元发放;校内职工参与评审的评审费和加班费合并计算,根据工作量大小,正常工作日内每人次可按25元—50元发放,节假日每人次可按50元—100元发放。

6.每次收取的费用在开支后的结余数全部转入学校经费,不得转入下次招标使用。

7.所收取的费用需要退款时,持原缴款收据及招标单位出具的退款原因说明书到财务处退款。

8.凡违反本规定的,一经查实,将按照私设“小金库”对待,并依照学校有关规定追究招标主管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9.本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陕西师范大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

二00八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