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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物资设备零星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12-09 浏览量: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物资设备零星采购工作,扩大院系及使用单位自主权,提高采购工作效率,根据《陕西师范大学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校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资设备零星采购指的是批量采购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物资设备,包括教学、科研设备、后勤设施、行政办公设备、家具等。

第三条:物资设备零星采购工作坚持“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凡经审批的零星采购计划,由相关院系和使用单位负责采购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物资设备零星采购时,采购单位必须成立由单位负责人牵头的三人以上的采购小组,在坚持质量第一、货比三家(最少选择三家厂商进行比价)原则,认真调研、集体研究的基础上,选择性价比最高的物资设备进行采购。

第五条:各单位在进行物资设备零星采购时,应坚持节约经费的原则,凡能打包进行招标的应该打包招标采购,避免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现象发生。

第六条:物资设备零星采购的审批工作由资产管理处负责。使用单位在采购前须对所采购的物资设备的名称、技术指标、用途、经费来源等进行论证,填写陕西师范大学物资设备零星采购申报表,报资产管理处审批后执行。

第七条:物资设备零星采购合同由校长授权资产管理处签订。各采购单位在签订合同时须提供采购小组成员签字的采购比价表、采购纪要等资料。

第八条: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物资设备按政府采购办法执行。资产管理处定期在资产管理处网站上公布政府采购及学校招标清单,供各使用单位选择。

第九条:对于人民币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单台(套)设备的采购,要采取议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条:零星物资设备采购到货后,使用单位须严格按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验收,使用人员在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办理报账手续。

第十一条:资产管理处会同监察处、财务处每年对各单位物资设备零星采购工作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经2004年9月29日校务会议研究通过,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陕西师范大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

二00八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