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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关于危险品、稀贵药品(材料)管理使用办法

发布日期:2016-12-09 浏览量:

为了确保全校师生员工的安全,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危险、稀贵药品(材料)的管理和使用办法:

一、危险、稀贵药品(材料)的在库管理

1.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资及稀贵药品(材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分级分类、分库定位、安全存放、专人负责”的原则实施管理。要建立经常性安全检查制度,特别注意夏季和节、假日期间的安全检查,防止丢失或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2.剧毒和放射性物资领取必须计量精确,记载清楚。危险物品的空容器、废残渣按《陕西师范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及时处理,严禁随意抛弃。

3.对性质互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危险品严禁同库、同架存放。

4.对遇木材着火的药品不能直接放在木架上。

5.对易挥发的危险品,瓶口封闭要严密,并放置在通风阴凉处。

6.对遇水燃烧或怕冻、怕晒的化学危险品,严禁室外存放。

7.对毒害物品必须存放在保险柜内,并严格实行“双人双锁”制度。

8.危险物品及贵重材料库房,须每月清点一次,保证帐、物、卡相符。对剧毒药品要每瓶立卡;贵重材料按计量单位立卡,清点时必须两人以上在场,并记录签字,以明责任。

9.危险及稀贵药品(材料)若发现异常现象应立即上报,同时采取紧急措施。

二、危险、稀贵药品(材料)的领用管理

1.凡领用各种危险及稀贵药品(材料)时坚持“用多少领多少、谁领用谁负责”的原则,并填写危险物品贵重物资领用单,经实验室主任签字,院系(中心)主管负责人审批后方可领取,特殊情况(如剂量较大等)须报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批准。

2.院系(中心)之间领用此类物品时,须经领用方院系(中心)院长或主管副院长签字,物品所在方院系(中心)院长或主管副院长审批,方可领取。

3.任何危险物品及贵重材料原则不得外调、外借或带出校外。确因工作需要,须经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三、危险、稀贵药品(材料)的在用管理

L.使用危险、稀贵药品(材料)时,首先对用途、用量、时间、地点等情况做出详细记载,由有经验的实验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后,按操作规程操作。学生进行此类实验时,必须有实验教师现场指导,否则严禁使用。

2.盛放危险物品的容器,必须按操作规程及时清理,由专人管理。实验后的废液和污染物,应按照规定手续妥善处理。

3.实验结束后,剩余的危险、稀贵药品(材料)必须收回,集中存放专柜上锁,并详细记录且双方签字。

四、危险物品及稀贵药品(材料)名称

1.各种放射性同位素。

2.剧毒物品:

(1)砷及砷化物、砷酸盐类;

(2)氰化物、氟化物、硫氰酸钠、硫氰酸汞等;

(3)汞及汞的卤化物、藤黄、尼古丁、喹啉、吡啶、乌头碱、毛地黄甘、盐酸吗啡、硝酸马钱子碱等。

3.易燃、易爆物品:

(1)一级燃品:黄磷、三乙基铝等。

(2)一级易燃品:乙醚、石油醚、火棉胶等。

(3)易爆物品:过氧化二苯甲酰、六硝基二苯铵、硝化纤维等。

(4)遇水燃爆品:钾、钠、锂、钙、氢氧化钠、碳化钙等。

4.一级氧化剂:

钾、钠、铷的过氧化物、高氯酸盐等。

5.稀贵物品:

(以下单质及其化合物均属稀贵物品)

铒、铽、金、铍、镓、铷、铯、钇、钌、铑、钯、铟、镧、镨、钕、钐、钆、镝、铀、铥、镱、镥、铪、铼、锇、铱、铂、银单质,铼试剂及光谱纯试剂。

五、本规定经修订后自即日起公布执行。

六、本规定由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负责解释。

陕西师范大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

二0一一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