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我校实验用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管理及使用,防止积压浪费,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管理要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本着适当集中、便于领用、方便教职员工的精神,在院系(中心)设立种类物品库房。
第三条 物品的供应管理要根据不同性质区别对待,对贵重、稀缺、危险品及民用性强的物品管理要从严,对价值低、数量大的一般性物品管理要手续从简,达到既加强管理又便于领用的目的。院系(中心)必须建立物品管理责任制度,严禁由一人自购、自管、自用,建立健全物品的采购、入账(库)、保管、使用和回收制度,做到验收认真,进出库手续清楚、账卡记录健全。
第四条 院系(中心)应配备政治觉悟高、责任心强、懂业务的人员担任供应管理工作,要加强他们的业务培训,鼓励他们热爱本职工作,加强业务学习,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要树立勤俭节约光荣,铺张浪费可耻,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的良好风气。对在物品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人员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违反制度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或处分。
第二章 管理范围及分类
第六条 实验用材料、低值品、易耗品是指包括教学、科学研究、生产实践等方面使用的非固定资产类的物品。
材料:指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燃料和试剂等。
低值品:不属于固定资产类也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物品。
易耗品:指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及实验用小动物等。
第七条 物品一级分类按教育部统一规定执行。库存物品的记帐价格,按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计划及购置
第八条 院系(中心)应根据工作计划、储备定额及上年度实际消耗,在统计分析基础上分类编制稀缺、贵重、进口物品的年度购置计划。
第九条 物品入库前,院系(中心)要组织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联合验收,特别是对贵重、稀缺和进口物品的质量、数量的验收,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由采购人负责办理退、换或赔偿手续。
第四章 库存物品的管理
第十条 各院系仓库管理应本着实事求是、严格控制的原则,加强库房管理,建立库存物品定额储备制度,完善仓库的保管、领用等制度。
第十一条 要不断改善库房条件,加强对物品的质量管理,做到分类存放、排列整齐、零整分开、帐物对号,便于收发和检查。对贵重稀缺物品要集中保管,精确计量和记载,定期进行复核。因管理不善造成物品变质、丢失、损坏,要追究管理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物品领用应根据实际需要认真核算,实行定额管理,杜绝浪费。对计划外临时需要的,可随时需用,随时采供,努力做到物品领用方便,保证急需。
第十三条 对使用剩余的物品,应及时办理退库手续,同时对残次品、废旧物品和包装材料组织回收,做到物尽其用,节约资源。
第十四条 对库房数量大、价值小的物品可一卡多物,对贵重稀缺及民用性强的物品要一物一卡,并认真编号。在发放借出时,要设立明细帐(卡)或领用登记簿,并限定借用期。如若不按时退还,由管理人员追回,如若损坏丢失,应视情况进行赔偿。如需报废、变价处理,由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报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审核后,方可处理,核价销帐,收款上缴财务处,不得挪作它用。消耗性材料及易耗品出库后帐面按报销处理。
第五章 危险物品的管理
第十五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它危险品,必须选派工作认真,责任心强,有一定保管知识的人员专管。要严格执行库房管理制度,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堵塞漏洞。加强安全教育,落实劳动保护和安全措施,确保人身安全。
第十六条 危险物品的采购和提运要严格遵照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各类危险品必须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设立专库,分类存放,危险品的领用必须专人审批、二人领取、限量发放、分类回收、妥善处理。仓库管理人员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防止发生变质、分解造成自燃、爆炸和环境污染等事故,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按院系(中心)“处置实验室突发性事故预警预案”处置。
第六章 财务处理
第十七条 物品帐卡,按分级负责,避免重复,口径一致,便于核对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
建帐建卡设置:
1、财务处设置一级分类帐进行金额记录,并设置二级分类分户帐进行有数量、金额的记录。
2、院系库房设置有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的物品明细帐和卡,按照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级别,对库存各类物品根据有关凭证及时进行增减记录。
财务处理:
1、购入和调入的物品,由经手人分别填写入库单,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后,向财务处报帐。
2、报损、报废及调出校外物品,由院系(中心)申请,主管部门审核,主管校长审批后,由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和财务处进行帐物处理。调拨校外的物资,由财务处办理收款,作自动增加“拨入经费”处理。
3、库房对变动的物品及时调帐、调卡,每年进行一次盘点,盘盈、盘亏结果须报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审核后,才能调整有关帐(卡)。
4、院系每月与财务处对帐一次,每学年与库房核对帐(卡)物一次,做到帐(卡)物相符,帐帐相符。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学校附属单位的物品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为校外单位来料加工,试验或修理的物品,应作为外单位寄存资产处理,单独设临时帐记录,及时结算清理。
第二十条 本细则经修订后自即日起公布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负责解释。
陕西师范大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
二0一一年九月